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5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因异地长期居住、外出务工、异地就学,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
转往酒泉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标准3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