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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答复制度
时间:2025-04-13 15:59:07
答案

  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身份证号码和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且能核实联系的,属于实名举报。但冒用他人姓名(单位名称)或无法验证的,不属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

  针对实名举报开启办理“绿色通道”,对经初步验证属实名举报的,予以标注并优先处理。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原则实行处置中和处置后“二次反馈”。首次反馈是在实名举报件办理过程中、初步处置结论得出前,主动联系实名举报人,听取实名举报人意见或收集其补充的证据;第二次反馈是在实名举报件办结后,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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