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举例说明:某公司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0万,而该公司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那么该公司应当按照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1000万*1.6%=16万,所以该公司需要缴纳16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