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等为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开发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企业规模。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务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