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公示期必须满三十日(即一个月),而非三个月。在公示期内,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此外,如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即视为该处罚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