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用以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3.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预付款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预付款要求的,不予预付款,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咨询相关人士以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