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您需要设置“合同负债”科目来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具体来说,“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在设置总账科目时,建议设立“合同结算”总账科目,该科目将用于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然后,您可以在这个总账科目下设立“收入结转”、“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等二级明细科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新收入准则还增加了一些其他的会计科目,包括: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对于这些新增科目,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设置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