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 病情属于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2. 病情属于非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工资;
3. 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的,按照用人单位支付一月的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因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病情的归属和双方协商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