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逮捕证的下达有一定的时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出申请,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七日以内没有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1。
因此,如果一个人被拘留了37天而没有收到逮捕证,这通常意味着检察院并未对此人做出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不会被正式逮捕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如果检察院最终决定对该人进行逮捕,他们会在合适的时间内发放《逮捕证》。如果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则会向公安机关送达《不予批捕通知书》,并指示释放被拘留的人2。
总结来说,如果在37天的拘留期内没有收到逮捕证,则可能表明检察院尚未决定对该人提起公诉,因此该人可以离开看守所。如果在此之后收到了逮捕证,则表明检察院已经做出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