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不容否认,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出台,对于提高律师地位、规范律师执业起到了积极而有益的作用,但同时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客观上对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限制或禁止,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二)律师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辩护律师取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为了确保自己的职责有效地履行,势必要替委托人“说话”,收集证据也是为这一中心工作打基础,这在法治国家是极其正常而易于理解的,况且辩护律师作为一种诉讼参与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主观意志不受委托人的左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为委托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