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