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可以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公告注销手续。在此之前,企业需要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如果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那么企业需要对这些异议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企业可以继续进行简易注销申请。
如果企业决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可以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企业不能进行简易注销,例如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请以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