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个人住宅,未动工或在建中未形成房屋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占地面积给予相应的占地补偿;已做好基础的按设施标准补偿;未建设而选择划地安置的,应向政府缴交安置地基础建设成本价。
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占地一律按土地原有类别标准进行补偿。
凡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