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
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
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
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
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
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
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个人贪污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情节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7、可以以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②预备犯(刑法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