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不得拖延税款的缴纳。
对于拖延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其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暂无法决定行政处罚的拖延缴纳税款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恶意拖欠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上述措施的实施必须在法定程序规定的限度以内,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或滥用职权。